國人可以在台灣買房嗎?購屋條件一次看懂 - 紘宇月報 11410 期


外國人買房報你知:


在不同國家往來旅遊工作定居,或是漂洋過海開疆闢土重新打拼,久居而愛上他鄉的風土想要置產,這樣的情形從古自今一直都在發生,在身為地球村的時代中更是明顯,身旁都有不少來自不同國家的朋友到訪我國,環境吸引外國人置產,我國針對外國人取得本國不動產規定為了平衡私有權利保障及國土保安權益有些限制取得條件。


本篇整理以下現行契稅法源依據與您分享:



第一、法規源處:土地法


(一)平等互惠原則:土地法第18條


  •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 備註:可參「內政部全球資訊網」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二)禁止取得限制:土地法第17條


  1.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2. 林地。
  3. 漁地。
  4. 狩獵地。
  5. 鹽地。
  6. 礦地。
  7. 水源地。
  8.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9.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10.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三)依限期使用限制:土地法第19條



  1.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2. 住宅。
  3. 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4. 教堂。
  5. 醫院。
  6. 外僑子弟學校。
  7. 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8. 墳場。
  9. 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10.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筆記與討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籍(即大陸地區人民)人士取得我國不動產之規定,是否只需要依上列土地法規定?


解答:

  • 否,除了要遵守土地法第17條禁止取得規定,還要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作者: 彭俊凱 地政士 2025 Jul 13
查封登記是當債權有未能清償之虞時,由債權人發起對債務人的財產向法院提起限制處份的保全措施,意旨避免債務人脫產以及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可以執行請求,使債權人的財產權獲得保障。「查封」登記只是限制登記的一種,我國尚有其他種類的限制登記,其中各種限制登記之效力有所不同。
作者: 彭俊凱 地政士 2025 Jul 8
預立遺囑是普遍常見安排生前財產的方式,但有時立定遺囑時侵犯到繼承人維持家計之必要生活財產,我國民法規定應有特留分,係意旨在於「家之維持」,為了避免近親流離失所、生活陷入窘境之措施,換言之最重要的存在意義是近親的扶養,並且考量繼承人之間的平等維持,避免遺產集中一人身上。
作者: 彭俊凱 地政士 2025 Jul 8
在不動產交易過程成,「契稅」是常見須繳納的稅目,本國以「建物」移轉開徵契稅,土地則不用繳納契稅,但是在以前其實不分土地或是建物都仍須繳納契稅,後來因對於土地增值稅及地政登記規費的性質討論,才將契稅課徵的範圍限縮在建物移轉時課徵,並作為地方稅收其中之一的補充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