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一定要繳嗎?建物與土地課稅差在哪? - 紘宇月報 11408 期

契稅報你知:
在不動產交易過程成,「契稅」是常見須繳納的稅目,本國以「建物」移轉開徵契稅,土地則不用繳納契稅,但是在以前其實不分土地或是建物都仍須繳納契稅,後來因對於土地增值稅及地政登記規費的性質討論,才將契稅課徵的範圍限縮在建物移轉時課徵,並作為地方稅收其中之一的補充稅目。
在歷史上於東晉時代已有契稅的觀念,東晉課徵「文券稅,按財產價值的4%課稅,並向買賣雙方徵收,賣方負擔3%,買方負擔1%。
宋代沿用前朝晉代舊規課徵之「牙契稅」,成為當時朝廷收入之大宗,可看出宋代商業活動繁盛因商賈貿易買賣而生的契紙文書需求龐大。依其規定凡有典當買賣必須向官方購買契紙(合約書用紙),立契蓋官印,產生公證效果及有利政府控管商業稅收及統計,進而創行官印契紙制度。
元朝及明朝規定,凡有買賣田房,照標的買賣價銀,每一兩銀課稅3分,這是針對不動產買賣性質契約價值的課稅規定,清代順治4年規定,由「買主」依照買賣價格,每一兩銀課稅3分,官在其契約最末處蓋官印為證,以表示契稅完納,即具有不動產憑證稅性質,偏重於保障民間產權。但是隨著時間向後,清末已漸加重財政稅收為目的,雍正年間每一兩銀課稅3分外,加徵1分用來補充科場年費,宣統年間買賣契稅更調成9%,典契6%。
民國3年頒布契稅條例,承襲清代買賣9%,出典6%,另外收契紙費每張5角,並採重罰主義,逾期不納稅或匿報者處罰鍰和查驗費及註冊費,因稅率過重各省稅收不彰,後來財政部又電令各省下修買賣契稅2~6%,典契1~4%,後又因各地區稅率不一,進而已減徵方式改以賣4典2方式徵收,另設官中制度及設立契紙發行所,規定民間買賣不動產,均須官中介紹蓋戳才得成交,所立契據應呈報納稅,如有隱匿,官中即予干涉,因束縛過甚,民生怨言,於8年取消官中制度。
民國11年司法部頒布不動產登記條例,規定不動產辦理登記時應徵收登記費,不動產登記由司法機關辦理,稅務機關則停止辦理登記,直到民國19年土地法公布,轉由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及契據審查,一不同權利登記而計徵不同登記費,此登記費歸為一種行政規費,而契稅則屬租稅性質。直至民國45年以前,土地仍全有課徵契稅情形,一直到民國56年12月30日止,才針對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者全面免徵契稅,而契稅買賣調成7.5%、典權5%。
現在的契稅稅率則為民國88年1月27日所修正公布,降低為現在買賣、贈與、占有6%,交換、分割2%,典權4%,另增訂建築物於建物完成前訂約移轉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本篇整理以下現行契稅法源依據與您分享:
第 1 條
法規源處:契稅條例
第 2 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 3 條
契稅稅率如下:
- 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 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 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 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 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 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筆記與討論:
法拍取得亦屬買賣取得方式,所以需要徵繳契稅。夫
妻贈與、夫妻財產贅餘分配、離婚財產分配、繼承、調解返還等是否也要徵繳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