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能分配全部財產嗎?認識特留分保障的底線 - 紘宇月報 11409 期


特留分報你知:


預立遺囑是普遍常見安排生前財產的方式,但有時立定遺囑時侵犯到繼承人維持家計之必要生活財產,我國民法規定應有特留分,係意旨在於「家之維持」,為了避免近親流離失所、生活陷入窘境之措施,換言之最重要的存在意義是近親的扶養,並且考量繼承人之間的平等維持,避免遺產集中一人身上。


因此在預立遺囑時,應保留部分特留分處理方式及對特留分的財產應由哪項財產做為分配,應當寫清楚。


以下整理法規源處及案例與您分享:



第一、法規源處:民法



第 1138 條 第 1144 條 第 1223 條 第 1225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第二、應繼分和特留分的算法,可以參考以下表格

繼承人 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應繼分 (如右) 子女與配偶平分 父母&配偶各1/2 兄弟姊妹&配偶各1/2 祖父母1/3&配偶2/3
特留分 應繼分的1/2 應繼分的1/2 應繼分的1/2 應繼分的1/3 應繼分的1/3

第三、案例


柯南生前做成遺囑,遺贈志保200萬元及步美400萬元,然志保因用藥不當而不幸先於柯南病逝。柯南死亡時,其繼承人有配偶小蘭,及一子元太,遺產為600萬元。


試問:上述遺贈之效力如何?小蘭和元太得繼承若干遺產?小蘭和元太如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一)遺贈之效力


  1.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同法第1201條規規定,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2. 柯南生前做成遺囑,遺贈志保200萬及步美400萬,依民法第1199條之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然志保不幸先於柯南去世,因受遺贈人志保於遺囑發生效力前先死亡,故柯南遺贈志保之部分不生效力,但遺贈步美的400萬元部份仍為有效。


(二)小蘭及元太得繼承柯南遺產各為150萬,即兩者共300萬元。


  1. 柯南死亡時,其繼承人有元配小蘭及兒子元太,故小蘭及元太對柯南的之應繼分各為遺產的1/2,本應為各繼承300萬。
  2. 惟柯南生前做成遺囑,遺贈志保志保200萬及步美400萬,故小蘭及元太只能主張對柯南遺產之特留分,之民法第1223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配偶及卑親屬之特留分各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故小蘭和元太分別特留分計得繼承柯南遺產各為150萬,即兩者共300萬元。


(三)小蘭及元太得向步美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主張返還100萬。



  1. 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本題繼承人柯南之遺產原為600萬,其中遺贈志保200萬元無效,遺贈步美400萬有效,故遺產數額為200萬,又繼承人小蘭及元太之特留分為300萬,依上開規定小蘭及元太得按其不足之數100萬部分,由步美之遺贈財產中扣減之,兩人合計主張步美應返還共100萬。




筆記與討論:


若遺囑立有多份,分別為不同時期預立,其效力要如何判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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