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持有滿五年內出售需要繳納高額稅賦?非自願性出售還有哪些情境? - 紘宇月報 11406 期

房地合一稅「非自願性出售」報你知:
在人生的旅途中,居住的房子不一定每個人都很幸運可以永久擁有及定居在同一個房子裡,可能因為傷病、財務困難、家暴、共有物多數決等非自願性問題必須出售,而房地合一稅又因持有期間長短而分別記以不同稅率。
若在短期未持有滿五年內出售,則可能會因此被迫繳納高額稅賦,因此所得稅法考量上述情事有設計減稅的條件。
以下整理非自願性出售類別及法規源處與您分享:
對象 | 個人 | 營利事業 |
---|---|---|
法規源處 |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 | 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 |
條文內容 |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 (五)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
函令號 |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發布 |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1號公告發布 |
函令內容 |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 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如下。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 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 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個人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個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力償還該未償債務之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 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營利事業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如下。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一、營利事業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二、營利事業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三、營利事業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四、金融機構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因行使質權而取得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三項所定條件之股份,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準用該條規定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者。 |
整理比較 | 1. 調職或非自願性離職 2. 土地遭他人越界建築 3. 無力清償債務遭強制執行 4. 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 5. 持保護令躲避家暴相對人 6. 他共有人未經同意而交易共有房地 7. 繼承取得不動產及房貸,無力償還本金及利息 | 1. 土地遭他人越界建築 2. 無力清償債務遭強制執行 3. 共有人未經同意而交易共有房地 4. 金融機構行使抵押權取得不動產、行使質權取得特定公告股份後,依銀行法第76條規定要求處分財產 |
注意事項:
- <調職或非自願性離職原因>,「戶籍」在簽約前要再出售的標的內,搭配事實憑證,才適用。
- <無力清償債務遭強制執行>、<繼承取得不動產及房貸無力償還>,若是在強執前撤拍出售移轉,應提示查封及撤封文件(法院調案),申報時與國稅局說明。
- 國稅局有最後審核解釋權,因此不一定會核准。
筆記與討論:
向法院提起「變價分割」之「原告」及「被告」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相關規定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