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可不知的房地合一稅!贈與到底要用新制還舊制? - 紘宇月報 11405 期

夫妻贈與後出售房地合一稅報你知:
不動產購買後於持有期間「夫妻贈與」登記變更所有權人為配偶後出售,房地合一稅如何計算原始取得成本?以下整理案例及法規源處與您分享:
第一、法規源處
依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配偶取得時間 | 夫妻贈與時間 | 出售時間 | 取得成本認列 |
---|---|---|---|
104/12/31 | 107/06/01 | 113/04/07 | 依夫妻贈與前配偶原購買價格 |
105/01/02 | 107/06/01 | 113/04/07 | 依夫妻贈與前配偶原購買價格 |
※上述時間皆指地政機關「登記完成日」。
※若配偶取得原因為「繼承」、一般「贈與」,則為配偶取得時當下建物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認列。
第二、舉例說明
俊俊於 105 年 1 月 2 日以新臺幣(下同) 4,000,000 元買入房地, 107 年 6 月 1 日將該房地贈與其配偶凱凱,凱凱 113 年 3 月 7 日以 6,300,000 元簽約賣出,並於 113 年 4 月 7 日完成出售所有權移轉登記,凱凱依下列方式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
- 先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 按出售時的成交價額 6,300,000 元減除 (一)取得成本 4,100,000 元(俊俊購入成本 4,000,000 元及相關規費 100,000 元)。 (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而支付的費用:可核實減除,但因未提示移轉費用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 3% 計算可減除費用為 189,000 元( 6,300,000 元 x 3 %,最多以 300,000 元為限),所計算後的餘額 2,011,000 元即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
- 再以俊俊 105 年 1 月 2 日取得日至凱凱 113 年 4 月 7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為 8 年 3 個月,按適用稅率 20% 計算應納稅額,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即 113 年 5 月 7 日)申報繳納,即可完成報繳手續。
計算方式:
[出售價格 630 萬-取得價格 400 萬-取得時相關費用 10 萬-出售時以不列舉方式可扣之費用 (630萬*3%)] x 20%
= 2,011,000 元 x 20%
= 402,200 房地合一稅
筆記與討論:
如果上例(表一)107/6/1夫妻贈與改為死亡繼承發生後,於113/4/7出售,取得成本認列為何?分別適用舊制還是新制?
配偶取得時間 | 配偶死亡繼承時間 | 出售時間 | 取得成本認列 |
---|---|---|---|
104/12/31 | 107/06/01 | 113/04/07 | 依繼承當時公告現值 |
105/01/02 | 107/06/01 | 113/04/07 | 依繼承當時公告現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