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的試算你都了解嗎,一次瞭解三種計算情境- 紘宇月報 11401 期

在不動產買賣交易過程,「父母親協助子女出資自備款」協助支付合約流程價款,究竟要怎麼支付才會比較好?


除了運用父母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還有哪些細節需要注意的地方?以下整理 2 種法規和 3 種案例:



第一、法規源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1.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2.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3.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4.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5.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第二、登記誰的名子就從誰的帳戶支付


換句話說,若為父母出資就請父母將自備款匯入登記名義人的存摺內,再行匯入建商、賣方帳戶、合約履約保證信託帳戶。


房地合一稅匯款方式對比試算 -情境說明


購買取得當下市價1000萬的房產,房屋及土地公告總現值合計200萬,移轉後不到一年內再出售1000萬。


資金來源:

  • 媽媽出資400萬
  • 自行貸款600萬


備註:本試算以出售費用及取得時費用忽略不計之方式說明。


小結


  • 同樣是家人出資協助購買房產,不同的匯款方式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稅賦結果:
  • 方式一:需繳納贈與稅15.6萬元,但無房地合一稅
  • 方式二:免贈與稅,但需繳納房地合一稅144萬元
  • 方式三:免贈與稅,且無房地合一稅
  • 本例顯示,購買不動產時資金流向的規劃非常重要,建議在交易前諮詢專業地政士,以獲得最適合您的方案。

匯款方式一:媽媽「全數」匯給女兒帳戶後,再匯入履保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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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贈與稅計算:
  • (400萬 - 244萬) × 10% = 15.6萬元
  • 取得成本認列:
  • 1000萬元
  • 房地合一稅粗算:
  • (出售價1000萬 - 取得價1000萬) × 45% = 0元

匯款方式二:媽媽「全數」直接匯入「履保帳戶/賣方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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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贈與稅計算:
  • 依照贈與稅法第5條第三項規定
    部分取得成本認列為公告現值計
    200萬 ≦ 244萬,本例
    免贈與稅
  • 取得成本認列:
  • 600萬 + (公告現值總額200萬) × 父母出資400萬/買價總額1000萬
    = 600萬 + 200萬 × 0.4
    =
    取得成本認列680萬
  • 房地合一稅粗算:
  • (出售價1000萬 - 取得成本680萬) × 45% =
  • 144萬元

匯款方式三:媽媽先以夫妻贈與現金200萬予配偶,父母再各匯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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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贈與稅計算:
  • 母、父各匯款贈與200萬 ≦ 244萬,本例免贈與稅
    另本案認列為現金贈與,非前式不動產贈與
  • 取得成本認列:
  • 1000萬元
  • 房地合一稅粗算:
  • (出售價1000萬 - 取得價1000萬) × 45% = 0元

總結


  • 同樣是家人出資協助購買房產,不同的匯款方式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稅賦結果:
  • 方式一:需繳納贈與稅15.6萬元,但無房地合一稅
  • 方式二:免贈與稅,但需繳納房地合一稅144萬元
  • 方式三:免贈與稅,且無房地合一稅
  • 本例顯示,購買不動產時資金流向的規劃非常重要,建議在交易前諮詢專業地政士,以獲得最適合您的方案。


作者: 彭俊凱 地政士 2025 Jul 13
查封登記是當債權有未能清償之虞時,由債權人發起對債務人的財產向法院提起限制處份的保全措施,意旨避免債務人脫產以及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可以執行請求,使債權人的財產權獲得保障。「查封」登記只是限制登記的一種,我國尚有其他種類的限制登記,其中各種限制登記之效力有所不同。
作者: 彭俊凱 地政士 2025 Jul 8
在不同國家往來旅遊工作定居,或是漂洋過海開疆闢土重新打拼,久居而愛上他鄉的風土想要置產,這樣的情形從古自今一直都在發生,在身為地球村的時代中更是明顯,身旁都有不少來自不同國家的朋友到訪我國,環境吸引外國人置產,我國針對外國人取得本國不動產規定為了平衡私有權利保障及國土保安權益有些限制取得條件。
作者: 彭俊凱 地政士 2025 Jul 8
預立遺囑是普遍常見安排生前財產的方式,但有時立定遺囑時侵犯到繼承人維持家計之必要生活財產,我國民法規定應有特留分,係意旨在於「家之維持」,為了避免近親流離失所、生活陷入窘境之措施,換言之最重要的存在意義是近親的扶養,並且考量繼承人之間的平等維持,避免遺產集中一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