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形式完全指南:讓愛延續的法律保障 - 紘宇月報 11404 期


遺囑形式報你知: 


遺囑寫得好,子孫免煩惱,甚至可以跳過子女直接安排身後事,在身前將財產安頓好,降低子女爭產不睦的可能性,留下自己最後一份溫柔在遺囑中,對於子女是件祝福的事。


在資訊快速爆炸的時代,可接受預立遺囑的族群愈來愈年輕,更甚者配合多元成家的族群,也可以因為遺囑而讓愛更能夠有效延續,我國民法規定遺囑必須是採取五種立遺囑的方式之一,才具有效力。


以下整理遺囑類別及法規源處與您分享:


第一、法規源處:民法


第 1189 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1. 自書遺囑
  2. 公證遺囑
  3. 密封遺囑
  4. 代筆遺囑
  5. 口授遺囑


自書遺囑

  • 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

  • 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密封遺囑

  • 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 另外,在沒有公證人的地方,也可以由法院書記官來進行公證,而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進行公證遺囑時,也可以由領事來辦理。
  • 至於雖然不具備密封遺囑方式,卻仍具備自書遺囑的方式,也還是具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代筆遺囑

  •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

  •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用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可以用口授遺囑。而口授遺囑的方式有兩種。
  • 其一、是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其中一個見證人將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一起簽名。
  • 其二、就是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錄音並將錄音帶當場密封,同時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一起簽名。
  • ※但口授遺囑的遺囑人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時,經過三個月失效。


第二、只有[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可以電腦打字方式


自書遺囑必須要自行書寫,不可以用電腦打字。 


第三、如何加強自書遺囑效力?


自書遺囑依照民法1190條規定書寫當然有效,但是往往過世後針對自書遺囑的內容真偽,署名的真偽是常見爭議的地方,如果自書遺囑可以向公證人對[署名]做身分認證,或轉為公證遺囑遺囑進行,用以降低日後自書遺囑在分辨真偽上的確認成本。


第四、關於特留份


  1. 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2. 遺囑之內容有無違反特留分規定之情形,公證人僅能就請求人所提出之資料作形式上之審查,但於公(認)證書會記載「於繼承開始時,其遺囑內容如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者,相關繼承人得依法扣減之」。
  3. 仍建議依照所留預留遺產估計各個財產種類(如不動產、現金、股票、保險等)比例後,提留部分比例現金做為特留份方式預留處理,較不會干擾原訂要分配產權的計畫。



筆記與討論:各個遺產繼承順位者特留份為多少?如果沒有繼承人,是否也可以預立遺囑?由誰執行?



作者: 彭俊凱 地政士 2025 Jul 13
查封登記是當債權有未能清償之虞時,由債權人發起對債務人的財產向法院提起限制處份的保全措施,意旨避免債務人脫產以及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可以執行請求,使債權人的財產權獲得保障。「查封」登記只是限制登記的一種,我國尚有其他種類的限制登記,其中各種限制登記之效力有所不同。
作者: 彭俊凱 地政士 2025 Jul 8
在不同國家往來旅遊工作定居,或是漂洋過海開疆闢土重新打拼,久居而愛上他鄉的風土想要置產,這樣的情形從古自今一直都在發生,在身為地球村的時代中更是明顯,身旁都有不少來自不同國家的朋友到訪我國,環境吸引外國人置產,我國針對外國人取得本國不動產規定為了平衡私有權利保障及國土保安權益有些限制取得條件。
作者: 彭俊凱 地政士 2025 Jul 8
預立遺囑是普遍常見安排生前財產的方式,但有時立定遺囑時侵犯到繼承人維持家計之必要生活財產,我國民法規定應有特留分,係意旨在於「家之維持」,為了避免近親流離失所、生活陷入窘境之措施,換言之最重要的存在意義是近親的扶養,並且考量繼承人之間的平等維持,避免遺產集中一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