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形式完全指南:讓愛延續的法律保障 - 紘宇月報 11404 期

遺囑形式報你知:
遺囑寫得好,子孫免煩惱,甚至可以跳過子女直接安排身後事,在身前將財產安頓好,降低子女爭產不睦的可能性,留下自己最後一份溫柔在遺囑中,對於子女是件祝福的事。
在資訊快速爆炸的時代,可接受預立遺囑的族群愈來愈年輕,更甚者配合多元成家的族群,也可以因為遺囑而讓愛更能夠有效延續,我國民法規定遺囑必須是採取五種立遺囑的方式之一,才具有效力。
以下整理遺囑類別及法規源處與您分享:
第一、法規源處:民法
第 1189 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 自書遺囑
- 公證遺囑
- 密封遺囑
- 代筆遺囑
- 口授遺囑
自書遺囑:
- 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
- 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密封遺囑:
- 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 另外,在沒有公證人的地方,也可以由法院書記官來進行公證,而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進行公證遺囑時,也可以由領事來辦理。
- 至於雖然不具備密封遺囑方式,卻仍具備自書遺囑的方式,也還是具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代筆遺囑:
-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
-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用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可以用口授遺囑。而口授遺囑的方式有兩種。
- 其一、是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其中一個見證人將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一起簽名。
- 其二、就是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錄音並將錄音帶當場密封,同時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一起簽名。
- ※但口授遺囑的遺囑人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時,經過三個月失效。
第二、只有[代筆遺囑及公證遺囑]可以電腦打字方式
自書遺囑必須要自行書寫,不可以用電腦打字。
第三、如何加強自書遺囑效力?
自書遺囑依照民法1190條規定書寫當然有效,但是往往過世後針對自書遺囑的內容真偽,署名的真偽是常見爭議的地方,如果自書遺囑可以向公證人對[署名]做身分認證,或轉為公證遺囑遺囑進行,用以降低日後自書遺囑在分辨真偽上的確認成本。
第四、關於特留份
- 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 遺囑之內容有無違反特留分規定之情形,公證人僅能就請求人所提出之資料作形式上之審查,但於公(認)證書會記載「於繼承開始時,其遺囑內容如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者,相關繼承人得依法扣減之」。
- 仍建議依照所留預留遺產估計各個財產種類(如不動產、現金、股票、保險等)比例後,提留部分比例現金做為特留份方式預留處理,較不會干擾原訂要分配產權的計畫。
筆記與討論:各個遺產繼承順位者特留份為多少?如果沒有繼承人,是否也可以預立遺囑?由誰執行?